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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能清償的界定是什么?什么是清償?

來源:平潭在線  

關于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清償,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合同的約定了結債務、配合債權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將導致合同關系終此。此處所說的按照約定對義務的履行,就是指清償。關于清償的性質,學界存在幾種不同的看法:一是法律行為說。該觀點認為,清償為發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為,應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說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說和契約或單獨行為說三種;二是非法律行為說。非法律行為說分為單純事實行為說和準法律行為說。單純事實行為說主張清償乃單純的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說則認為,清償是屬于廣義的準法律行為。三是折衷說。給付行為為法律行為時,清償亦為法律行為;給付行為為事實行為,清償亦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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