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針對不當得利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基本法理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們仍然可以得知。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不當得利并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故其訴訟時效為2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之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不當得利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當滿足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當事人(此處應是指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并且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F實中,很多人往往弄錯,或遺漏。要么從知道不當得利獲利方開始計算,要么從自己知道損失之日起算,這些都是不科學的。正確做法是要明確己方的損失所在,查明核對后,尋找獲利方,要明確找到己方利益損失的獲利當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礎上計算訴訟時效的延長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當得利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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