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民法通則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不當得利與民事行為、無因管理以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但它們之間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當的,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民事行為無效、被獲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從中得到利益,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能從中得利,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侵權行為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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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