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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的房子有保障嗎?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來源:平潭在線  

小產權的房子有保障嗎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該類房子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小產權房的產權不完整,在小產權房買賣和轉讓過程中易出現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一般小產權房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堅持要賣的情況下,可以在集體成員內部交易。小產權房的交易,一般是一次性付清,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由于所購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準,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也不能合法的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小產權房的買賣不受法律保護,沒有國家頒發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等。由于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所以購房者只能依據買賣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一定要對各種情況做好詳細約定,比如拆遷時購房者獲得全部補償,約定高額違約金。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征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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