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最新優撫標準是怎樣的
具體標準按當地實行政策為準,以下標準僅供參考:
一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8240元
二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0130元
三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0920元
四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9330元
五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3130元
七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

評定標準
4.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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