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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有哪些法律規定?什么是商品房?

來源:平潭在線  

商品房買賣有哪些法律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據上述規定,你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賣方賠償損失,包括返還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購買房屋時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法律并沒有有關是否支付使用費的問題,但司法實踐中,為公平起見,法院往往會支持一定的使用費用,由法官酌定。

商品房(Commercialhousing)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

2020年6月,海南作出決定:堅決破除“房地產依賴癥” ,實行現房銷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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