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質權的實現
票據質押背書又稱質權背書、設質背書,是質押制度與背書制度在《票據法》上的結合,屬于非轉讓背書的一種。在質押背書的關系人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權生效時,質權人依設質背書占有票據但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經質押背書的票據,票據權利人仍為背書人。質押期滿,出質人(背書人)如未履行債務,質權人依法實現質權時,質權人方有權行使票據權利。也就是說,在票據質押實務中,質權的實現有兩種情形,一是出質人清償債務,收回票據,質權消滅;二是質權人在債務到期未獲清償時,行使票據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于票據到期前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

由于倉單質押業務涉及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嚴謹、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貨主(借款人)與銀行簽訂《銀企合作協議》、《帳戶監管協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簽訂《倉儲協議》;同時倉儲企業與銀行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
貨主按照約定數量送貨到指定的倉庫,倉儲企業接到通知后,經驗貨確認后開立專用倉單;貨主當場對專用倉單作質押背書,由倉庫簽章后,貨主交付銀行提出倉單質押貸款申請。
銀行審核后,簽署貸款合同和倉單質押合同,按照倉單價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貨主在銀行開立的監管帳戶。
貸款期內實現正常銷售時,貨款全額劃入監管帳戶,銀行按約定根據到帳金額開具分提單給貨主,倉庫按約定要求核實后發貨;貸款到期歸還后,余款可由貨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關鍵詞:
票據質押質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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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操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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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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