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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的實現 背書人有什么義務?

來源:平潭在線  

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的實現

質押背書到期后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背書人履行了債務,被背書人質權得到實現,被背書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返還背書人,由背書人在票據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書人未履行債務,被背書人為實現其質權,行使票據權利,進行委托收款背書,要求票據付款人清償票據金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若出質人提出異議并用相關證據證明主債權已消失時,質權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票據付款人不得向質權人付款。若質權人取得的票款高于主債務,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出質人。也就是說,在票據實務中,辦理質押背書票據委托收款的背書人可以是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也可以為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對此,票據的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提出抗辯。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后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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