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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讓的票據的質押 什么是質押債券?

來源:平潭在線  

禁止轉讓的票據的質押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質押的目的是,質權人通過對票據設定質權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設質人以票據做質押物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票據是流通證券,原則上可以自由流通轉讓,匯票持有者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從《擔保法》有關質押的規定又可以看出,票據質押屬于權利質押而非動產質押。按照權利質押制度的規定,可質押的權利必須是可轉讓的權利。既然《票據法》允許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來限制票據的流通和轉讓,那么,注明有該字樣的票據自然就成為不可質押的票據,其上所標識的質押背書因此也就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并且,票據質押本身雖然不是轉讓行為,但質權人依票據實現質權時,相當于票據權利轉讓。如果認可不得轉讓的票據可以質押,就會出現許多以質押之名行轉讓之實的現象,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

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票據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質押的立法精神,旨在維護出票人保留對其后手的抗辯權,同時增大銀行的謹慎審查義務,以保護其票據權利,維護交易的安全進行。這是同各國票據法鼓勵票據的安全流通,保護交易的安全進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相吻合的。

質押債券(collateralizable bond)亦稱抵押信托債券,指以公司的其它有價證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債券)作為擔保所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質押債券的公司通常要將作為擔保品的有價證券委托信托機構(多為信托銀行)保管,當公司到期不能償債時,即由信托機構處理質押的證券并代為償債,這樣就能夠更有利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在美國,這種債券被稱為“抵押品信托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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