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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自制“冰墩墩”,是否構成侵權?

來源:大象新聞  

“一墩難求”、“如何才能擁有一個冰墩墩”,要說這個冬天的頂流,非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莫屬。線上線下到貨秒售罄。隨后,網上也出現了冰墩墩造型的各式各樣“墩墩”。線墩墩、花墩墩、饃墩墩……用網友的話說就是“買不到,咱就自己做一個”。作為冬奧會的特許周邊,“手動實現冰墩墩自由”會侵權嗎?記者分別采訪了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王文博律師和河南國基(北京)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雷雅景律師。

在家自制“冰墩墩”,是否構成侵權?

線墩墩、花墩墩、饃墩墩、木墩墩……網友在家手動實現“冰墩墩自由”是否會侵權?

王文博律師:在家自制“冰墩墩”本身并不侵權,這種行為屬于《著作權法》中允許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是被允許的。

雷雅景律師:如果不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行為,或者說不以商業目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否則,未經權利人許可,即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修訂)》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

在網上制作或傳播跟“冰墩墩”相關的表情包,是否構成侵權?

冬奧會上,冰墩墩抖落一身冰雪,瞬間萌化萬千網友。如此可愛的形象和動作,如果制作成表情包是否構成侵權?

王文博律師:在網上制作、傳播“冰墩墩”相關表情包,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的侵權判定并不以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特別是在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將“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類似表情包的圖案,在網上傳播,即使不涉及收費,如果該行為未經組委會許可,也屬于侵權行為。

雷雅景律師:如果將“冰墩墩”形象制作成表情包并在網絡傳播,即便沒有向他人收費,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二條的規定,也構成侵權行為。

未經特許,商家或者個人代購或售賣奧運會周邊,是否侵權?

冬奧會特許商店冰墩墩搶不到?有網友發現,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里卻有不少人可以代購,這種行為也會侵權嗎?

王文博律師:未經過特許售賣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的行為,都是侵權的,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的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罪名,受到刑事處罰。

雷雅景律師: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很強的知識產權意識,早在冬奧會開賽前的2019年,已經就冰墩墩、雪容融在商標所有類別注冊了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就冰墩墩、雪容容外觀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受《專利法》的保護。另外,冰墩墩、雪容融漢字及圖形均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和殘奧會標志,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保護。那么,售賣冰墩墩、雪容融等冬奧會周邊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就屬于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分別依據《商標法》、《專利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主張權利。

如果權利人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一般會是行政處罰,如果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會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如果侵權人違法經營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像冰墩墩、雪容融這種跟冬奧會相關的周邊,跟普通商品相比,在版權保護方面,有什么特殊規定?

王文博律師:奧運周邊商品除了要受到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外,國務院還專門出臺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予以特別保護。

雷雅景律師: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所有權利保護是一樣的。如果非要說有什么特殊,我認為以上奧運吉祥物的構思和設計,是很多設計師智慧的結晶,對于吉祥物的篩選,也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在保護政策和保護力度上會比普通作品大。

制作、銷售跟冰墩墩、雪容融等外觀或形狀相似的其他產品或商品,是否構成侵權?

王文博律師: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一般原則,將任何足以引起他人誤會的仿制品、復制品用于商業行為,都會構成相應的侵權行為,更不要說“撞臉”冰墩墩、雪容融這樣的大IP了,那是一定會被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將會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是刑罰處罰。

雷雅景律師:知識產權保護,不管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在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構成侵權時,都有一個比對的環節,雖然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各單行法具體條文規定不同,但均未排除對近似外觀或形狀認定侵權的情形。

關鍵詞: 在家自制 構成侵權 冰墩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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