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出庭的意義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重要訴訟行為,即使在簡易程序中,公訴人仍應出席法庭,以實現法庭審理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因此,檢察機關派員出席簡易程序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1、公訴人出庭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需要。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出控訴,公訴人出庭的任務就是支持公訴,通過當庭出示證據,參與法庭調查,進行法庭辯論來履行控訴職能。公訴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訴和舉證職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無法與被告方開展相互質證和辯論。并且,如果出現被告人提出自首、立功情節、被告人對某些事實有異議或對案件定性問題提出辯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轉換程序,本可由法官當庭與公訴人商量或征求意見,因公訴人缺席則只能中斷簡易程序的適用,反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
2、公訴人出庭是庭審構造的需要。
在審判過程中,控、辯、審三方應當總體呈現出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斷的等腰三角形結構,通過訴訟過程正當性的實現來最大限度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公訴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替其訴訟職能,宣讀起訴書、出示證據、宣讀量刑建議等,法官身兼控訴和審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蕩然無存,不符合“控審分離”的訴訟原理。對于被告方而言,公訴人不出庭則導致其無法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問題與公訴方展開有效辯論,是對其辯護權與質證權的嚴重侵犯。庭審結構的失衡,阻斷了審判公正的實現路徑,進而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以及法律和社會效果。
3、公訴人出庭是進行審判監督的需要。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履行公訴職能的同時亦肩負訴訟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在簡易程序中,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訴訟監督表現為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以及對一般程序違法的糾正等。公訴人不出庭,顯然會導致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簡易程序訴訟監督的缺位。

國家的審判機關、機構、場所等。
目前有很多專業律師、法官都說成 “法廳”(并非方言、俚語、約定俗成),法廳的說法是錯誤的。
有多種含義:①有些國家的法院就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②法院內部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根據案件性質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經濟法庭,此外,還設有專門法庭,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庭等。③國家為審理特種案件而設
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如中國 1956 年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軍事法庭,1980年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設立的特別法庭。④中國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⑤審判庭的別稱。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往往被稱為法庭組成人員,審判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⑥法庭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實行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為例外。一般允許群眾進入法庭旁聽。
法庭組成人員有審判人員及書記員。適用簡易程序的,由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兩名陪審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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