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見證人不等于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證人(英語:Witness),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他們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人事時地物,以協助司法審判之進行。證人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依證人是否坦白與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證人身分轉列被告。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關鍵詞:
什么是見證人
證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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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解釋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