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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親屬法?

來源:平潭在線  

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民法典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2、廣義上又有兩種:

(1)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

(2)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親屬法,是指調整因婚姻、血緣、收養而產生的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指規定婚姻關系、血親關系和監護關系的法律?;橐鲫P系是產生血親關系的基礎,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的主要內容,監護關系雖非親屬,但是親權的延長或補充。狹義指僅規定血親關系而不規定婚姻、監護關系的法律。資本主義國家往往把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規統稱為親屬法,在法律體系中,或作為民法典的一編,或列為民法典的結婚和財產繼承法的一部分,由民法調整。在中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稱為婚姻法,而不稱其親屬法,是獨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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