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定罪免處是什么意思?
定罪免處構成犯罪,但免于處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定罪對于實現報應的意義
定罪是刑罰處罰的前提,某一個人的行為只有在確定有罪以后,才能受到刑罰處罰。而刑罰處罰是刑罰報應的必然后果,因為刑罰報應追求的是有罪必罰,即犯罪與刑罰的必然性與確定性。因此,正確地定罪,對于實現刑罰報應具有重要意義。
定罪對于實現預防的意義
定罪是對犯罪人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通過定罪使犯罪人認識到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因而定罪具有個別預防之功能。同時,通過定罪,也使社會上的其他人認識到犯罪將會受到刑罰懲罰,使之感受到刑罰威嚇的存在,因而定罪還具有一般預防之功能。
定罪對于報應與預防的雙重意義
定罪過程中,首先應當考慮的報應的因素,因為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由犯罪構成要件決定的,而犯罪構成的罪責與罪體反映的是行為自身的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同時,定罪還包括對預防因素的考慮,這主要是指在定罪的時候,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時候,人身危險性程度更是不可或缺的內容。而且,定罪是在一定的社會中進行的,治安形勢、犯罪率、民憤等因素也會影響定罪。當然,在定罪的時候,報應因素起決定作用,預防因素起補充作用。只有正確地處理報應與預防的關系,定罪才能實現公正與功利的雙重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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