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處是否開除公職?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喪失公務員身份,須受到過刑事處罰。定罪卻免于刑事處罰,不構成開除的直接事由。
二、免于刑事責任后,還要看是否觸犯公務員法,是否要追究行政責任,如果追究,就有可能行政記過、處分、開除公職等等。

中國刑法分則沒有特別免除得規定,總則關于適用一般免除的法定情節有:經外國裁判已受刑罰處罰的;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防衛過當的;緊急避險超過限度的;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預備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自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上述情節,既是免除處罰情節,又是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由審判人員根據案情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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