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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身份證的使用原則是什么?身份證適用哪些范圍?

來源:平潭在線  

臨時身份證使用原則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如下情況時需要使用身份證:

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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