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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發生在家門里的違法行為 該怎樣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

來源:太原晚報  

日,詩人余秀華發文稱自己被家暴,引發熱議。雖然婚戀自由,但發生在家門里的違法行為,該怎樣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為此,7月20日,記者咨詢了晉源法院家事法庭李源法官以案釋法進行解答。

家暴不是私事

李源法官解答,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舉例說,太原男子李某15年前在四川某地打工期間,結識了當地女子郭某,兩人感情迅速升溫,李某憑借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將郭某帶回晉源老家結了婚。

令郭某沒想到的是,在她懷孕期間,雙方就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李某多次對郭某大打出手,但格懦弱的郭某仍對丈夫抱有幻想,一再忍讓,這更讓李某有恃無恐。

郭某生下第三胎不久,李某便與在廣州認識的女子王某遠走他鄉,臨走前給郭某留下一紙字條“從今以后,你們四個好好保重”。自此,李某便從郭某的生活中徹底蒸發,其間,李某和郭某未曾聯系,雙方親屬也不來往,郭某在無任何經濟來源的情況下獨自將3個兒子撫養長大。

2022年初,郭某偶然刷到李某的“抖音”賬號,發現李某在廣州生活,已和王某育有一女,頻頻在視頻里展示“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而郭某因過度操勞導致多病纏身,已經青春期的大兒子對她也多有抱怨。

此時,郭某才意識到,他們這段婚姻早就應該結束了。2022年5月,郭某訴至晉源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兩人離婚,李某向郭某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款。

法官表示,任何人都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是公民維護自身利益的武器,婚姻中,一味忍讓只會換來更大的傷害,要勇敢地用法律保護自己”。

尋求法律保護

如果遭遇家暴,可以尋求哪些幫助?面對家暴,該怎么辦?

李源法官解釋,首先要自救,先逃離危險。不要在暴力中針鋒相對;其次,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婦女保護組織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受害人因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指出,家暴不僅僅只針對女,還有很大的可能會發生在兒童和老人身上。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凍餓以及經常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關鍵詞: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 家門里的違法行為 以案釋法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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