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災延續時間是在消防管理中,為了確定消防設施以及消防滅火用水的計算,而在總結多數火災發生耗時的基礎上,假定的一個時間。
2、 一般的場所,火災延續時間是定為3小時,化工品場所火災延續時間為4小時,其為針對消火栓滅火用水,計算所得時間。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假定的火災延續時間為1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部第108號令發布《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些特殊火災要由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關鍵詞:
火災延續時間的定義
火災延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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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救火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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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法律依據
火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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