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婦女報
我雖年過60,但由于公司丟失了我的檔案,導致無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移轉手續,以至于無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近日,公司以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決定終止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我能否拒絕終止?
讀者 胡某東
胡某東讀者:
你有權拒絕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出現兩個標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正常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當出現不一致時,應當根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來考量并擇一適用: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認定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雙方用工關系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自然終止,此后雙方形成勞務關系。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如允許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隨意終止勞動關系,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必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的規定作為勞動關系是否終止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享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的勞動關系終止權,雙方之間仍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直至勞動者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止。
這里的“用人單位原因”應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不僅包括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的情形,還包括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員工檔案丟失、無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及養老待遇申領手續等。與之對應,本案無疑應當按后一種情形處理。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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