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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單位單方調崗?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來源:山西日報  

情景回放:肖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肖某的工作崗位是單位倉庫保管員,工作期限為三年。一年后,單位以食堂缺人為由,在未與肖某協商的情況下,單方調整肖某到食堂工作。肖某表示拒絕。用人單位認為,調整工作崗位是單位行使管理的正當行為,于是以肖某不服從分配為由,停發其工資。肖某是否有權拒絕單位單方調崗?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肖某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單方調崗位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有權拒絕。

調崗是單位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根據自身經營需要,結合勞動者個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本案,由于用人單位與肖某已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如需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遵循等自愿的原則,與勞動者達成合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與肖某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否則肖某有權拒絕。本案中,用人單位利用其處于管理方、支配方的優勢地位,不考慮《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肖某工作崗位的事實,未與肖某協商調整崗位的行為,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權益,肖某有權拒絕。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對工作崗位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自主權,對勞動者調崗,但調崗必須符合合理,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合理主要表現為:必要、正當和恰當三個方面。必要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調崗決定,確實是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正當要求用人單位調崗的目的必須正當,不得帶有侮辱和懲罰;恰當要求用人單位調崗不得對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并且調整后的勞動待遇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如果用人單位在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違反了上述情形,其行為都不具備合理,勞動者有權拒絕。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常常采用兩種做法:一是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二是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約定得不明確,過于模糊和籠統。這兩種做法實際上都加大了用人單位調崗的隨意,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剝奪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工作崗位的權利,所以不能當然作為用人單位調崗的合理依據。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予以明確。

最后,肖某對工作崗位調整有異議,盡量避免以消極的方式抵制調崗,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通過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劉勇壯律師)

關鍵詞: 單位倉庫保管員 單位行使管理 不服從分配 拒絕單位單方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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