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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更改共同遺囑 女兒:不算數

來源:中工網  

編輯同志:

退休職工趙某與妻子韓某婚后生育有兄妹二人。2016年,趙某與韓某共同立下一份自書遺囑,載明二人百年后其名下的一套房產歸兒子繼承、存款60萬元歸女兒所有。該份遺囑由趙某書寫,夫妻雙方簽名按手印。

趙某于2018年3月因病去世。在趙某去世后,韓某考慮到兒子經濟困難,對自己也十分孝順,遂將夫妻的共同遺囑修改為房產和存款60萬元均由兒子繼承。韓某于2022年3月初去世后,兒子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遺囑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女兒則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其母親生前擅自變更共同遺囑,是不算數的。

請問:該遺囑中所涉的存款究竟該如何分割?

讀者:趙慶陽

趙慶陽讀者:

訂立遺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出于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因所立遺囑的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關于自書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就夫妻共同遺囑而言,夫妻一方親筆書寫共同遺囑,雙方分別在共同遺囑上簽名并標注年、月、日的,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書寫,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份共同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如有關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夫或妻一方書寫,不符合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共同遺囑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對于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遺囑,如需撤回遺囑或修改遺囑,應當在雙方在世期間共同協商進行,不能單方私自對遺囑進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只有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涉及自己所屬財產部分的內容,而無權擅自改動去世一方的遺囑內容。

本案中,趙某代表夫妻雙方書寫遺囑,妻子韓某簽名確認,故該自書遺囑屬于夫妻共同遺囑。在趙某去世后,韓某更改遺囑內容,將所有存款均留給兒子,處分了存款中屬于趙某的遺產份額30萬元,應屬于無效。也就是說,對于夫妻共同存款60萬元,韓某只能對其中屬于自己的30萬元進行處分,通過修改遺囑改由兒子繼承。對另外屬于趙某的30萬元存款,韓某無權通過修改遺囑重新處分,即該30萬元存款仍應當由女兒繼承。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關鍵詞: 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夫妻雙方簽名按手印 遺囑中所涉的存款 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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