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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遇網絡暴力時應該如何維權?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來源:中國婦女報  

年來,隨著網絡社交臺的蓬勃發展,網絡暴力行為引發關注。此前,監管部門已出臺規定,對網絡暴力等不良網絡行為進行集中整治。相關社交臺也通過技術手段,攔截清理違規信息,并對存在互撕謾罵、煽動對立、網暴詆毀行為的賬號予以禁言甚至封號處理。

那么,在遭遇網絡暴力時應該如何維權?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行為原則上都需擔責

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是關于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行為的規定。上述規定明確了網絡侵權的法律價值導向,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原則上都需承擔責任,這為網絡侵權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般而言,網絡用戶的網絡侵權大致包括侵害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財產權益及知識產權的行為。當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主動編輯、組織和提供的網絡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也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了權利人如果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其合法權益,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害的擴大部分要與直接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根據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及《信息網絡規定》第5條的規定,通知應采取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通知書內容應當包含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以及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在面臨網絡暴力時,權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在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可對其主張相應侵權責任。

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網絡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的“知道規則”與民法典第1195條的“通知規則”為并列關系。如果權利人(即被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知道”,可以不發出侵權通知,直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綜合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于“知道或應當知道”。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大小;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以及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就要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陳晨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關鍵詞: 直接侵權行為 遭遇網絡暴力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攔截清理違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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