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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首次在市場監管領域明確12種情形可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來源:徐州日報  

為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探索在市場監管領域采用柔監管新方式,于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執法實踐,制定并出臺了《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不予強制清單》)。

據了解,《不予強制清單》的制定和出臺旨在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為市場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營造更為寬松制度環境的同時惠及更多企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探索在市場監管領域采用柔監管新方式,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予強制清單》的制定主要遵循合法、適當審慎(即非必要不強制)、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等原則。共涉及知識產權、廣告、企業監督管理、計量、價格、食品等業務領域,以及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法規。

《不予強制清單》首次在市場監管領域明確了12種情形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是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10項。在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情節及社會危害的基礎上,結合各業務領域執法特點,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及涉及的法規規范進行了明確。例如,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而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根據各業務領域的執法情況,確定了部分領域不能適用的特殊情形。例如,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如果經營活動涉及許可事項且未取得許可的,不屬于可以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據違法事實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是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1項。

三是具體執法中能夠有效落實“非必須不強制”原則的,不予實施強制措施,共1項。但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仍然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對于《不予強制清單》中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徐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記者 陸銘)

關鍵詞: 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 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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