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資料圖】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6、拓展資料怎樣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這樣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7、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8、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9、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10、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規定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11、《失業保險條例》中關于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12、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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