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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合同的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要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法制法律網  

環境行政合同的成立要件

1、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其中至少有一方必須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而且該方當事人還必須是具有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所規定的權限,作為非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必須具備承擔環境行政合同任務的相應能力。

如果上述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所規定的某種權限,其與相對人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應當視為無效;另一方面,如果非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具備承擔環境行政合同的某些相應能力,該合同也無法得以履行。

2、當事人必須是為了實現彼此之間相對應的目的而互為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環境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一方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時,其與行政相對人所要追求的目的是相對應的,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是為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標,而其相對人則是為了獲得自己的某種經濟目的或民事權益,雙方在環境行政合同這一法律形式下,互為意思表示而統一起來。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對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達成一致。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包括:

(1)簽訂環境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據,即該合同是依據某一環境法律法規,或某一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命令,或某一環境標準,或某一環境規劃,或某一環境政策簽訂的。

(2)所要完成的任務,即由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提出訂立該合同所要完成的任務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或對策,并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加以最終確定。

(3)為履行環境行政合同所給予的優惠,即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為廠使其相對人能夠圓滿履行環境行政合同,在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權限范圍內,給予其相對人某種相應的優惠待遇或照顧。

(4)違反環境行政合同的責任及處理的方法。

(5)環境行政合同變更、中止和解除的條件,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失補償。

(6)履行環境行政合同發生糾紛的處理程序。

4、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共利益。

環境行政合同的訂立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雙方當事人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同時,環境行政合同的更改、中止或撤銷也必須是依據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變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不得由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任意作出。

關鍵詞: 環境行政合同的成立 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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