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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基本權利有哪些?監獄的創始人是誰?

來源:平潭在線  

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被監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在押人員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任何人不得歧視、打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三)。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看守所應當保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四)基本生活保障權。在押人員的伙食標準按規定供應,居住環境通風、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積不影響其日常生活。

(五)通信權。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經辦案單位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

(六)舉報、控告、申訴、辯護權。在押人員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舉報、控告、申訴的權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

(七)已決在押人員會見親屬權。已決在押人員依法可以與其近親屬、監護人會見。

(八)取得賠償權。在押人員對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國最早提出創建監獄的人是皋陶(gāoyáo)。中國神話中公正的法官。清臉鳥嘴,鐵面無私。他有一只獨角羊(獬豸xiezhi,也就是獨角獸),能知道誰是有罪的人,皋陶審理案件,遇到疑難,就牽來神羊,神羊只觸有罪的人。

皋陶,皋城(今安徽六安)人,皋陶是黃帝之子少昊之后,生于公元前21世紀,古六安國始祖,相傳為東夷族首領,偃姓。傳說舜時被任為掌管刑法的官。禹繼位后按禪讓制舉薦皋陶為他的繼承人,“且授政”(即叫他處理政務),但皋陶先于禹而亡故,未繼位。后來禹又舉薦益為繼承人。今六安城東有皋陶墓,春秋時期的英、六等國是皋陶的后人。

皋陶,與堯、舜、禹同為“上古四圣”,是舜帝執政時期的士師,相當于國家司法長官。皋陶又是上古時期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學界和司法界公認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德治”思想,與今天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著歷史淵源關系,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動與法律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有著重要影響。皋陶還被后人神話為獄神,他輔佐夏禹理政、治水和發展生產,并為融合夷夏和后來中華民族的形成作出巨大貢獻。禹根據皋陶的品德和功勞而舉他為繼承人,并授政于他。但皋陶未繼位即去世,禹便把英、六一帶封給其后裔。唐玄宗以李氏始祖皋陶為榮,于天寶二年(公元743年)追封其為“德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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