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30日下午分組審議了《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草案)》,這是福州市為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重新立法。2010年出臺并于2017年修正的《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屆時將廢止。

草案擬增加市政府支持建立濕地保護研究機構的規定,該機構將開展濕地生態恢復、候鳥棲息環境、候鳥遷徙與生物安全等方面研究;擬規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新設排污口,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等。參照上位法,草案還擬提高對擅自引進、放生外來物種的處罰標準,提高對破壞濕地行為的處罰標準等。
審議中,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發言踴躍,認為在今年的立法計劃中增設這一項目很有必要。他們肯定了草案內容,建議繼續向外地取經,把先進地區濕地保護的更多好做法吸納進來,同時還要將更多有福州特色的濕地保護措施寫入法規。委員們還就法規草案條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與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交流,建議有關部門在繼續廣泛征求意見后,將二審稿提交10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記者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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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為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
管理重新立法
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重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