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指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的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法律上一般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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