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信用卡作為一種常用的支付手段,先消費后還款,還能應對“不時之需”,為普通百姓的信貸消費提供了便利,成為引領眾多人士提前消費的潮流。但信用卡亦是一把“雙刃劍”,若使用、管理不當,也會面臨法律風險。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公布3起信用卡案件,提醒普通百姓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多加警惕,提高信用卡意識和法律意識,加強對信用卡法律風險、信用風險與欺詐風險的預防和判斷,避免踩“坑”上當。

借用卡片隨意消費
這個外甥有點“坑”舅
秦某與王某系甥舅關系。因秦某裝修房屋缺少資金,遂找到其舅舅王某,試圖借用王某的信用卡籌措資金。王某考慮到秦某婚房裝修在即,一時心軟便同意秦某的要求。
2020年3月,兩人一同前往某銀行并以王某的名義申辦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將卡交付給秦某保管和使用。秦某熱衷刷取信用卡提前消費,其信用卡消費除了用于日常生活的開支,如綁定支付寶進行網絡購物、訂外賣、超市消費等,還辦理了一筆6萬元的信用卡大額分期業務。
不久,因信用卡逾期引發訴訟。法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依法判令信用卡申辦人王某返還某銀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7萬元及分期手續費、違約金等費用。
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出借案件。生活中,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親人借用、冒用、盜刷、被透支的事件時有發生。作為信用卡申請人,王某看似無辜,其實并不冤枉。因契約精神的缺乏與對法律的無知,隨意出借信用卡給外甥導致被坑,造成慘痛教訓。
法官提醒:
出借信用卡有以下風險:一是妨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導致發卡行無法對授信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惡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貸的風險;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風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不受實際使用人有無償還能力的影響,擔保償還信用卡本息的主體還是出借人;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將信用卡肆意出借給他人,他人持卡期間如發生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高利轉貸等違法行為,出借人也難辭其咎,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信用卡申請人負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義務,不要輕易出借他人。
證件遺失冒名辦卡
跨省盜刷損失巨大
白某因某銀行訴請其返還逾期本金23000元及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等引發訴訟。白某一聽又被他人“辦理”了信用卡,頓時懵了,急切地向法院訴說其遭遇。
早在2013年初,白某在浙江省江山市汽車站遺失了錢包,里面有其身份證件。后犯罪分子陸續用其身份證辦理銀行信用卡并產生透支,之前已經有其他銀行向其提起訴訟。
經公安機關偵查,違法行為人熊某以白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身份證,先后進行外出購買列車票、旅館住宿、辦理多個銀行信用卡等違法行為。法院遂以該案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如今,信用卡盜刷、冒名辦理事件屢見不鮮,身份證遺失猶如“定時炸彈”,將給廣大群眾帶來財產損失和困擾。防止被冒名辦理信用卡,成為廣大群眾最關心、最重視的熱點問題,亟需引起重視。
法官提醒:
第一、妥善保護身份證件。必須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原件,謹防丟失。交付身份證復印件給他人也要注明用途,以防被不法分子用于違法行為。如身份證不慎丟失,應立即向發證的公安機關重新申領并報告,萬一被人冒用進行違法行為時,作為免于擔責的證據。第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若發現被人冒辦信用卡,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憑公安機關的立案材料、破案材料等證明,銀行方面應停止催繳,并從人行征信系統中消除受害人不良記錄。第三、冒用他人證件面臨法律制裁。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違法活動,視情節輕重,會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切勿以身試法。包括:1、行政責任:罰款200元至1000元,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2、民事責任:冒用者需賠償損失,被冒用者無需承擔責任。3、刑事責任:冒用者觸犯刑法,以犯罪論處。
高利轉貸“理直氣壯”
釋明風險“癱倒在地”
市民徐某發現信用卡存在一定時間的免息期,如果將信用卡刷卡套現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賺取一定的利息差。
發現“商機”的徐某遂向不同銀行申請多張辦理信用卡,刷卡套現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標準總計短期出借7萬元給急需資金做生意的何某。然何某因生意虧本未能按約定返還借款,相應地導致徐某未能償還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項。最后,徐某其中一張信用卡的發卡行將其訴至法院,徐某由此涉訴。
庭審中,徐某“理直氣壯”辯稱其并非實際使用人時,要求銀行另行向實際使用人何某追償,或者追加何某為共同被告。法官依法釋明高利轉貸的風險及法律責任后,徐某驚慌失措、癱倒在地。
庭后,考慮到其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下,尚不構成高利轉貸罪,法官對徐某高利轉貸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徐某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當場表示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今后合法使用貸款。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徐某自行返還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款1.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至于徐某與何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可另行依法主張。
本案中,徐某自以為申辦信用卡將套現資金轉借他人賺取利差是一個“商機”,豈料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紅線。事實上,違法高利轉貸行為增加了融資成本,擾亂了信貸秩序,一直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法官提醒:
法院認定存在“高利轉貸”的處理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可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轉貸”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將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在此情況下借款合同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亦無效。出借人僅能要求借款人返還本金,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因此,“高利轉貸”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切勿逾越法律紅線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關鍵詞:
信貸消費提供了便利
信用卡案件
普通百姓提高信用卡意識和法律意識
提高信用卡意識和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