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和初加工以及農資經銷企業。
基本原則: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在常態化疫情防控條件下,實行“一企一策”“一廠一案”,推動農事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復工復產要有三個方案
1.復工復產方案。包括復工復產時間、復工復產人員、生產計劃、原料采購及產品銷售等情況。
2.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制定人員管控、環境消毒、車輛管理、物流運輸、物資供應、防疫物資儲備、應急處置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安全生產方案。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作業安全管理、應急管理等制度和措施。
復工復產要有五個臺賬
1.建立入場登記臺賬。對進入企業人員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測溫、個人防護、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等情況進行登記。
2.員工體溫檢測臺賬。全體員工每天不少于2次。
3.公共接觸區域消毒臺賬。車間、辦公區、電梯間、廁所等公共接觸區域消毒臺賬。
4.防疫物資儲備臺賬。建立物資儲備臺賬,準確記錄庫存和消耗情況。
5.安全生產臺賬。包括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整改措施、整改結果、責任人等相關內容。
復工復產申報程序
前期準備:員工完成上崗準備,防疫物資全部到位。
自主申報:
1.按照自主自愿原則,材料上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2.農事企業填寫《農事企業復工復產申請》。
3.法人代表(負責人)簽署“復工復產單位疫情防控承諾書”。
4.企業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安全生產方案。
5.填報員工情況表。
鄉鎮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農事企業完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方案,審核批準后,上報各區、縣(市)疫情防控指揮部。
縣級批準:
各區、縣(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審核通過后批準,企業復工復產。
復工復產要做到
(一)強化宣傳教育
組織開展復工復產前的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利用微信、廣播等手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制作疫情防控宣傳標語、宣傳板等,在顯要位置和相關場所進行張貼、公告,提高員工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二)強化物流管理
1.在外部適當區域設置緩沖區,用于對物流車輛、貨物進行嚴格預防性消毒。
2.強化信息登記、人員、車輛進出檢查監測,合理減少進出通道,避免貨物運輸通道與人員流動通道重疊,減少物流車輛貨物與員工接觸。
3.外地來(返)沈物流司機進入實行預約制度,需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并在抵沈后立即進行核酸檢測,持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方可進入,物流司機原則上全程不下車、不接觸人員。
(三)強化人員管控
1.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三針疫苗接種記錄、無兩點一線承諾書、無行程報備、無疫情防控崗前培訓人員嚴禁上崗。
2.建立返崗職工“花名冊”,外地返沈人員要提前報備,做好員工到崗前排查登記。
3.實行健康狀況登記制度,建立職工全員體溫日檢測制度,每日進行兩次測溫,每兩天進行一次核酸檢測,對體溫異常的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4.外來人員需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并全程佩戴口罩,進行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測溫和行程登記。進口貨物企業和使用進口冷鏈食品企業要嚴格落實相關人員疫苗接種、健康監測、核酸檢測、防護及貨物、環境消殺等要求。
5.堂食是否供應以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為準。
(四)強化環境消毒
1.嚴格落實消毒措施,配置專人按規范消毒,消毒區域包括樓梯間、樓道、辦公區、宿舍、吸煙室、卸貨區、入廠車輛等;
2.重點區域為緩沖區、食堂、司機室、門衛室、人員密集工位(如品檢等)、衛生間、垃圾桶等。
3.必須使用專用容器存儲消毒液、酒精等。
4.消毒按照各區、縣(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和行業要求標準執行。
(五)強化過程處置
1.明確內部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和處置流程。
2.加強員工異常情況處置培訓。
3.當員工出現發熱、胸悶、乏力等異常癥狀時,應迅速將其送到隔離區域進行隔離,并第一時間報告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揮部。
(六)強化封閉管理
1.養殖企業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外來人員不得進場。
2.密切關注重大動物疫病疫情動態,切實做好畜禽疫病免疫和監測工作,對尚未免疫或抗體不達標的個體及時組織開展補免。
3.開展養殖場區的消毒滅源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切實消滅病原、有效阻斷疫病傳播途徑。
4.嚴格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病死禽。
5.發現畜禽出現群體發病或者異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七)強化分區防控
對從事春耕作業的企業,按照《疫情防控期間春耕生產分區作業導則(試行)》有關要求落實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春耕生產防控措施。
(八)強化安全生產
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排查風險隱患,完善安全措施,落實安全制度,確保安全無事故。
復工復產要加強全程監管
1.農事企業為生產經營責任主體,負責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措施。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監管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農事企業復工復產進行監管,將轄區內所有農事企業復工復產納入監督范圍,實行網格化管理。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采取現場抽查、視頻檢查、電話問詢等方式對復工復產農事企業進行監督與指導,定期記錄監管情況,填寫《復工復產農事企業監管記錄表》,有效開展常態化管理,查找問題,堵住漏洞。
4.對監管不力、措施不當造成后果的,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責任。
5.對于違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規定的農事企業,第一次發現予以警告,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其立刻整改落實。第二次發現予以關停整改,在整改落實到位之前不得繼續生產。對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措施造成后果的,追究農事企業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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