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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資產股份制的不足有哪些?集體資產股份制兼有經營和保障功能嗎?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集體資產股份制什么意思

集體資產股份制就是指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將原來村、組兩級集體所有的資產和資源。折算成股份量化到全體成員。集體資產股份制的具體做法是將農村集體凈資產根據人口、社齡等因素折股量化,按照股份分配集體資產增值收益,入股的社員共享對集體資產經營的決策權。其實質是將集體經濟組織改造為一種股份合作社。有的地方還制定章程,選出股東代表、董事會、監事會等,形成公司化的內部治理結構。這一嘗試是對傳統集體所有制的打破與創新,在各地已如火如荼地開展。

二、集體資產股份制的功能

集體資產股份制兼有經營和保障功能,而前者也許更突出,所以更適合在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作為一種自發秩序存在。對于這種自發秩序,政府應避免過度干預與出于意識形態目的的干涉,以推進農村社會自然轉型。而不發達地區的農民更關心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那么政府也不宜主動甚至強制性地、一哄而上地推動股份合作制改造,應以農民自愿為基礎。對于那些已經成形并穩定下來的股份合作社,地方政府應該在法律上認可其合法地位,從而讓農民能夠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來維護其股權及其他權利,同時減少鄉村治理中的行政干預,讓企業化的治理機制真正發揮出優勢。

三、集體資產股份制的不足

首先是股份合作社的股東身份基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股權流動受到限制,流轉不暢,不利于吸引外部資金來實現集體經營的壯大,對經營者不滿的社員也無法選擇離開,因而可能陷入僵化?;谏矸莸闹贫劝才攀购献魃绲墓蓶|過多而利益分散,而在經營方面,民主決策的效率顯然不如專業管理者的集中決策,對收益平等分配的強調也容易導致合作社經營者的動力不足。而且很多股份合作社除了個人股之外還存在集體股,從而無法徹底擺脫后者與生俱來的產權模糊難題。而政府為了避免失地農民涌現,也愿意在股權流動等方面維持現狀。面對這些問題,可以采取的現實路徑是對其股權進行分類和區別對待,一些股權基于成員身份不能流通,對另一些則放開限制,并配合對農民的基本保障的提升,逐步提高后者比重。

關鍵詞: 集體資產股份制兼有經營和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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