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單身證明需要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開具。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一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開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1.在買房子需要貸款的時候需要買房人的單身證明;
2.在參加婚姻介紹所或者是報社舉行的相親活動時,需要提供單身證明。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來,買房、出國、遷戶口等,單身居民的各類活動均須有一紙“單身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函【2015】266號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的有關要求,經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協商,現就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于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民函【2013】183號)確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人類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市)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進度,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情況提供有力支撐。
三、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中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性格規定,并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民政部
2015年8月27日
附件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哈薩克斯坦
芬蘭
奧地利
荷蘭
德國
阿根廷
烏拉圭
墨西哥
波蘭
注:民政部將根據今后情況變化對清單中所列國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門。
關鍵詞:
單身證明在哪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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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單身證明
未婚證明
開具未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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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具體用途
單身證明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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