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務網
判處緩刑的不算累犯。
(資料圖片)
累犯是指在服刑結束后的一定期限內再次判處刑事處罰的罪犯。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
因為緩刑考驗期滿后,一般原判刑罰不會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二、判刑如果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找法網提醒您,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的確定需要遵循如下規則: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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