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案情介紹】
曹先生和蔡女士曾經是同學,2021年春,兩人在同學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聯系,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系。熱戀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蔡女士的生日,曹先生都會向蔡女士發紅包、轉賬表達愛意。
但好景不長,幾個月后,蔡女士提出分手,曹先生同意,但要求蔡女士返還交往期間收到的紅包。經統計,從2021年4月至同年8月,曹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分15次向蔡女士轉賬共計35000元。后蔡女士通過微信、支付寶分5次歸還曹先生11000元,剩余24000元一直未還。曹先生多次打電話催要,但蔡女士拒不返還。曹先生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蔡女士歸還其24000元。
那么,戀愛期間收到的紅包,分手后是否應當返還?
【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一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為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自愿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等屬于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贈與行為,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并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被贈與財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在贈與行為不存在效力瑕疵時,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予以返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于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于贈與行為,一般不予返還。
本案中曹先生與蔡女士為情侶關系,曹先生給蔡女士在戀愛時所發的紅包都是紀念日、節日和蔡女士的生日等特定的時間節點自愿給予饋贈,當蔡女士收到紅包時,則交付完成,財產已經發生轉移,曹先生無權再要求,所以蔡女士無需返還。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 宮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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