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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究竟是借款還是贈予?無償贈予和民間借貸如何認定?

來源:溫州網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會產生較多的資金往來,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予,有的是由于對方的經濟需要而進行的民間借貸。那么,戀愛期間轉賬究竟是借款,還是贈予?日,文成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案件。

2020年9月,小張與小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相處后互生好感,后發展為同居關系。2021年9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2022年7月,小張一紙訴狀將小唐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唐歸還同居期間其向小唐的轉賬共計1萬余元。小唐對小張曾經轉賬給自己的事實無異議,但小唐認為上述款項系雙方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消費費用,屬于雙方的共同開銷,并非其個人借款,另外其本人也同樣為雙方同居生活支出多筆費用。因此,不同意向小張償還涉案款項。

承辦法官在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后發現,雙方在同居期間,原告小張通過微信多次向被告小唐轉賬,金額小到幾元、大到上千元不等。于是,承辦法官對小張提交的45筆轉賬記錄進行了逐項分析,轉賬明細中如充值話費、加油費、購買衣服等用于雙方日常開銷的部分,系雙方用于維系感情和生活的自愿支出,不應當認定為借款;多筆金額為“520”的紅包或轉賬備注節日快樂,應當作為原告向被告表達感情的贈予;明細中其他款項,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以及雙方庭審陳述,應當確認為借款。

關鍵詞: 戀愛期間的轉賬 進行的民間借貸 聯絡感情的無償贈予 對方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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