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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巨額打賞主播,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

來源:中國婦女報  

些年,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發展起來的新行業,如雨后春筍般興起,觀看直播、充值打賞已經成為人們滿足精神生活需求的火熱選擇。但與此同時,由網絡直播引發的糾紛也不斷涌現,其中,夫妻一方擅自巨額打賞主播,另一方發現后主張返還的情況時有發生。

打賞是贈與行為還是消費行為?

在互聯網直播業務模式下,主播在網絡臺上為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用戶接受此類服務,獲得精神層面的滿足,進而對其心儀的主播自愿進行打賞。該打賞行為是支付服務對價的意思表示,符合網絡服務合同等價有償的基本模式,故應解釋為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

對于夫妻一方擅自巨額打賞的款項,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

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并不支持另一方的返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等的處理權”。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主播巨額打賞,侵犯了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屬于無權處分。但打賞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打賞的現金或虛擬貨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主播只能以持有狀態來分辨歸屬情況,沒有能力和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再加上主播取得打賞款項是其自身提供直播服務所獲取的對價,主播應當屬于善意取得相對人,打賞方的配偶不得以打賞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返還。

如果支持另一方的返還請求,要求主播向已經消費完畢的用戶返還打賞款項,將會提供一種不當指引,即所有已婚人士都能以配偶不知情為由要求退還打賞款項,這對直播臺和主播個人來說都是極不公的,甚至會沖擊整個網絡直播行業的正常發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打賞方的配偶有證據證明打賞方與主播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則可以嘗試以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為由主張打賞行為無效,以此要求打賞款項的返還。

打賞方配偶兩種挽回損失的途徑

在不能主張直播臺或主播返還打賞金額的情況下,打賞方的配偶還有兩種挽回損失的途徑:

其一,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夫妻一方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據此,夫妻一方沉迷網絡直播,對心儀主播擅自進行巨額打賞,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便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時止損。

其二,在離婚時主張多分財產或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087條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1091條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第1092條規定了“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據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擅自給予主播巨額打賞,在引發離婚糾紛時,另一方可以主張自己多分財產或獲得損害賠償。

在網絡直播領域,巨額打賞主播的事件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爭議糾紛不斷。律師提醒每一位成年人,要對個人行為負責,理智消費,更要對自己身后的家庭負責,切不可“為博紅顏一笑”而揮霍家庭財產;作為網絡直播臺,也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嚴格管理直播內容,并對一些明顯超出合理消費數額的打賞進行警示或限制,培育、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

(桂芳芳 姜陽喆 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詞: 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 網絡直播引發的糾紛 巨額打賞主播 打賞款項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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