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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留下的未過戶房產 妻女是否能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來源:北京日報  

買房時房子還沒過戶,購房款也沒付清,買房人去世了!賣房人于是要求終止合同——畢竟房子漲了太多的錢!通州法院12月7日發布消息說,法院判決,買方的繼承人支付剩余款項后,可以獲得房屋。

這起案子的源頭是遙遠的2010年。當時,張父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父以100萬元價格購買王某名下位于通州區一個高檔小區里的三居室。

合同簽訂后,張父隨即支付給王某60萬元房款,然后一家人搬進了房子。雙方約定,房屋完成過戶后,張父再將剩余40萬元房款支付給王某。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這期間,北京市的購房政策發生變化,張父已經不再具有購房條件,涉事房屋過戶遙遙無期。

在之后的幾年里,張父積極繳納社保,期待獲得房屋購買資格。但是更加意外的事情發生,2015年,張父因病去世,張母與女兒小張料理完后事,突然接到王某的通知:因買家是張父,而他已經去世,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這個合同到此為止,房子不賣了。張母與小張苦求無果,不得不將王某訴至通州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他們代替張父繼續履行和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當年的限購政策,雖然張父在辦理過戶時已不具備購房資格,但張父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在上述限購政策實施之前簽訂的,而且張父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解除合同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如今張父已經去世,張母和小張作為張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對房屋主張權益,張母與小張同意支付給王某剩余購房款40萬元,最終通州法院判決支持張母和小張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非是非法取得的財產或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特定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權、債務等不能繼承,其他財產權利均可繼承。主審法官說,前者非常容易理解:“非法取得”的財產,如搶劫來的東西,后者相對復雜,比如買家從國畫大師處購買一幅畫作,畫作還沒完成大師突然離世,在這種情況下國畫大師的繼承人就不能代替他去完成畫作,因為買家購買的是大師的畫作,不是任何一個普通人的畫作能夠代替的。

在這起涉及到房產買賣和繼承的糾紛中,還沒有付清全款的房子可以作為張父留下的遺產,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張母和女兒小張有權繼承。

關鍵詞: 留下 亡夫 繼續履行 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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