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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逃避事故處理程序或得到“暫時”賠償而隨意“私了”或會“因小失大”

來源:中工網  

據勞動午報消息,2021年6月22日,在騎自行車下班途中,職工魏師傅與駕駛摩托車的常某發生交通事故。經現場勘驗,交警部門認定常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肇事方常某表示愿意拿出部分錢款與魏師傅協商“私了”。魏師傅認為自己的傷情并無大礙,無需去醫院就診,而且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還能被認定為工傷,醫藥費都可以由工傷保險報銷,這樣對方賠的錢就等于白撿。于是,雙方很快協商達成一致。

交警當場為常某和魏師傅二人開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常某當場賠付魏師傅醫療費、車輛維修費3000元,今后雙方互不追究。

2021年6月23日,魏師傅感覺受傷部位疼痛加劇,遂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結論為右手尺橈骨遠端輕微骨裂、膝關節半月板損傷,需住院治療。傷愈后,魏師傅通過所在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被鑒定為10級傷殘。當他帶著相關材料前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理賠事宜時,工作人員告知其醫藥費等費用應由常某賠付,社保基金不予承擔。

說法

人們常所說的交通事故“私了”,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現場協商一致并達成協議,然后迅速移走車輛恢復交通的一種處理方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私了”可以作為解決交通事故的一種便捷途徑。但如果為逃避事故處理程序或得到“暫時”賠償而人為地隨意“私了”,可能會帶來“因小失大”的權益風險。具體到本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魏師傅的工傷醫療費應由侵權方常某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就受害方來說,這一規定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即第三人的侵權而造成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第三人承擔工傷醫療費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第三人逃逸,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工傷醫療費,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這時,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即可以通過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來解決醫療費問題。

其次,魏師傅草率“私了”,損害了己方權益。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魏師傅作為成年人,理應清楚簽署調解協議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并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遵守協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自擔風險。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這就是說,魏師傅簽訂“互不追究”的協議后,就等于放棄了其作為被侵權人追索賠償的權利,相應地工傷保險基金也就不再承擔工傷醫療費的先行支付責任,最終損害的是勞動者自己的工傷保險權益。(張兆利 律師)

關鍵詞: 因小失大 賠償 隨意 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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