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已經成為很多企業進行員工招聘的一種形式,特別是司機、快遞員、外賣騎手等高危險職業,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在所難免。那么,一旦發生工傷,是企業還是第三方來賠償?如何索賠?工傷認定如何申請?跨省派遣問題如何解決……近日,河南發文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記者梳理其中的六個問題,為你一一解讀。

如何界定勞務派遣單位?
河南是人力資源大省,近年來隨著靈活用工的興起,我省勞務派遣單位形式也變得復雜多樣。那么勞務派遣單位如何來界定呢?
在《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各類企業以及省外注冊的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成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我省用工并由用工單位代繳工傷保險的企業,都屬于需要按照本《通知》執行的企業范疇。
勞務派遣單位參保地及形式如何界定?
目前我省大部分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甚至跨省派遣勞動者,只是在單位注冊地為職工參保甚至不參保,并未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機構或者由用工單位代繳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一旦遭受事故傷害后,往往奔波于地市之間、各省之間申請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待遇,維權艱辛,而且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扯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那么,對于這一問題,河南最新下發的通知中,又有怎樣的對策呢?
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勞務派遣單位在省內派遣勞動者的,要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按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仍然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繳費基數和基準費率如何核定?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基準費率按照行業風險分類共分為八類,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行業遍布八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難以確定,以往很多勞務派遣單位都是按照低風險的費率進行核算,而往往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都是高風險行業,由于繳費基數不實,造成了基金流失。
最新通知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不同風險行業的用工單位時,應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勞動者從事行業不同分別確定相應費率進行加權平均后確定其基準費率。而繳費基數則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管轄權如何確認?
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往往存在注冊地、參保地、用工地和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情形,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不知道應當在哪里申請工傷認定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很多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也因為認識差異而不愿受理認定鑒定申請,職工一旦遭受事故傷害后往往奔波于單位注冊地、用工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之間,造成職工維權難、認定難、鑒定難、享受待遇難。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新通知對于勞務派遣這一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保障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能夠“就近辦、快速辦、一次辦”。“我們在此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應當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用工所在地或者事故發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同時明確了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務派遣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由用工單位所在省轄市及直管縣(市)具體辦理,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辦理。”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跨省派遣勞動者遺留問題如何處理?
通知明確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辦理勞務派遣單位向省外派遣勞動者的參保登記手續。本通知下發前被派遣勞動者在省外就業并且已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平穩有序、逐步過渡的原則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辦理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勞務派遣單位非派遣性質工作人員除外),并告知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不過,在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前已經發生工傷的,由該勞務派遣單位所在的工傷保險原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繼續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做好認定、鑒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對1-4級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正在享受的定期待遇,應繼續由原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對5-10級傷殘職工,勞務派遣企業辦理工傷參保中斷手續后,由原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確保在過渡期內,原工傷人員的正常待遇不受影響。”
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情形的如何處理?
目前我省勞務派遣單位部分地方單參工傷問題較為突出,這與《社會保險法》的要求相違背,也損害了職工的社保權益。根據最新通知,存在這種問題的勞務派遣單位要進行整改。
“對于新增人員,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將人員名單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申報不及時或者不能按時備案,發生工傷后所有依法應由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對于《通知》印發后新增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不再辦理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業務。”
此外,《通知》對違規問題也做了嚴肅詳細解釋說明。對于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違規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交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勞務派遣單位相關人員責任。對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弄虛作假辦理認定、鑒定、待遇支付相關事宜的,一經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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