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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小區新建地下停車場原則上不用再補辦地下空間使用權手續

來源:大河報  

鼓勵地下多層開發;優先發展地下交通、綜合管廊、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全部建成的小區增建地下停車場(庫)可不再補辦手續……7月15日,記者從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了解到,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發生多處修訂。

《規定》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面以下,能夠開發使用的空間范圍,包括結建、單建地下空間。

此次新規修訂了2018年8月出臺的《鄭州市城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涉及出讓供應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方面,《規定》明確,出讓價款(或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出讓時與地下規劃功能用途、建筑容量、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等同等條件的地上建設用地評估市場樓面價的一定比例收取。

其中,地下一層按照地上建設用地市場樓面價的30%和相應建筑容量計算;地下二層計算比例為25%;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計算比例為20%。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指出,除商服、住宅開發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可銷售地下停車位外,其他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記和分割轉讓(銷售)。

對于待供應非住宅類項目用地,供應時,其結建地下空間為非經營性用途、停車場(庫)的,暫不計入供應范圍,暫不作不動產權屬登記,地下空間的規劃指標可直接用于后續的建設審批。但配建有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其結建地下空間應當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供應。

此外,住宅類項目用地小區已全部建成后需增建地下停車場,原則上不用再補辦地下空間使用權手續,可以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關鍵詞: 鄭州 小區 地下停車場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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